古代滕妾制度是什么――古代的小老婆……
滕是跟随正妻一同嫁到夫家的女子,规格较高的便是这种亲姐妹同嫁;规格中等则是一个身份较高的女子偕同一个或几个宗族女子同嫁;规格最低的便是侍女陪嫁。这样嫁过去的前者就是妻,后者便是滕妾了。滕妾的地位要比妾高很多,有正式的身份,可以出席正式的宴会等等。这样的制度在战国直至三国时候的贵族之间非常盛行,比如孙权的母亲就是和她的妹妹一同嫁给其父孙坚。
从政治角度讲,这种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嫁女一方的利益。假如作为正妻的女子死去,或者没有生育,那么滕妾取代她的位置,以滕妾和“娘家”的密切关系,依然可以保证“娘家”的利益。这么说可能有点残忍,不过事实如此。 氏族社会时期,国中有“媵制”,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。即女儿出嫁时,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。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,自然属于媵妾,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,那就不必多说了。
再往后,便正式出现了“妾”。妾在家庭中,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,却享受不了“妻”的待遇。为什么呢?最初的原因很简单–为妻的女子,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。妾一般都来自地位卑微低下的家庭,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。因此,妻为“娶”,而妾为“纳”,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“聘礼”,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,则被称为“买妾之资”。
在古代诸侯贵族女子出嫁,以侄娣从嫁,称媵。但媵妾的地位其实并不是很高,例如:
《列子.杨朱》:“z端木叔{行年六十,气干将衰,弃其家事,都散其库藏、珍宝、车服、妾媵。”。
《后汉书.杨赐传》:“今妾媵嬖人阉尹之徒,共专国朝,欺罔日月。”
《旧唐书.崔宁传》:“旰家在汉州,英V迁之成都,通其妾媵。”。
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.瑞云》:“入门,牵衣揽涕,不敢以伉俪自居,愿备妾媵以俟来者。”
《管子.大匡》中说:’诸侯无专立妾为妻’,即诸侯们不准擅自立妾为妻。与正妻制并存,春秋战国时贵族内部还实行陪嫁媵妾制。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,女方以侄、娣随嫁,此外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送女儿陪嫁,亦多以侄娣相从,称为’媵’。战国时代就没有媵的制度了,代之以陪嫁丫头,即妾。妾是服劳役的奴婢,主要来源是掠夺来的女奴、罪犯的妻女和贫穷人家典卖的妻儿。后代的宫女、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。妾的地位与媵不同,被认为是’贱妾’、’嬖人’,而媵的身份还是比较尊贵的。
所以从上面可以看出,一开始媵妾的出现是用于贵族女子出嫁是的陪礼,与后世里大家贵族小姐的的陪嫁丫头是一个身份,不过由于是正妻的同姓姊妹或侄女辈,所以要高出一般的妾,但是是低于正妻的。那么媵妾在男子家的地位又是任何的呢?。 媵陪在一夫一妻制确立的时代,在一个家庭里除了正妻之外的性伴侣,即使地位很高,受到丈夫的宠爱,也不会受到与妻子一样的待遇,她们都属于妾。媵嫁的女人在家里的地位高于妾,但仍然是妾的一种,只是在特定情况之下,媵可以转为正妻,而妾从礼法方面去看,是不允许成为妻的。能成为妻的媵是极少数人,因此,得势时媵上升为妻,势落则降为妾。
古代私奔是得不到承认的
《礼记.内则》规定古代的夫妇关系是,“聘则为妻,奔则为妾”。“聘”就是符合当时的婚姻礼俗,按照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而缔结的婚姻关系。“奔”则根据男女双方自己的情感需要而白已确定的婚姻关系,这种婚姻不受社会、父母和亲属的承认。《左传成公十一年》载,鲁宣公的哥哥未举行结婚仪式就与妻子同居,因此说什么也得不到宣公夫人承认。致使这位嫂子在鲁国待不下去,只得另嫁到齐国去了。
清朝滕妾制度分三个等级
滕妾主要盛行春秋战国、三国时期,到后期滕妾制度是没有了的,所以在清朝是不存在滕妾的。清朝滕妾分三个等级,嫡福晋的亲姐妹陪嫁、嫡福晋的同宗族姐妹陪嫁、嫡福晋的丫鬟陪嫁,滕妾地位比妾要高许多,是可以出席正规家宴这些的,但是具体的和什么侧福晋啊这些比起来就不知道了,大概是这样,具体特别严格的等级划分不是很清楚。有陪嫁丫鬟,如果被男的看上,就可以提升为通房丫鬟或者妾侍。如果有2女(姐妹、同宗姐妹)共嫁一夫的情况,也是分嫡福晋与侧福晋,如果硬要问陪嫁丫鬟与滕妾的尊卑礼数的话,滕妾与嫡福晋是一样高贵的,地位仅次于嫡福晋,所以陪嫁丫鬟在称呼上应该称侧福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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