封建社会初期不科学的婚姻形式…… – 女娲共享

封建社会初期不科学的婚姻形式……

  秦、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、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,多妻制颇为盛行,除正妻之外,还有小妾、少妇、傍妻、小妇、妾、下妻、外妇、傅婢、御平等许多名义,而且往往不止一人。如《汉书.元后传》:“王禁好酒色,多取傍妻。”《汉书.孔光传》:“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,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。”《后汉书.梁节王畅传》:“臣畅小妻三十七人。”当时,如无子则买小妻,在民间也是寻常事,如《意林》及《太平御览》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《风俗通》说:“陈留有富室,公年九十无子,取田家女为妾。”九十岁还要买小老婆,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!

  这些情况,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、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。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,如《汉书.王商传》:“耿定上书言: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乱。”《汉书.夏候婴传》:“颇尚平阳公主,主与父御婢奸,自杀。”《汉书.A幸传》:“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,薨。”《汉书.淳于考传》:“许皇后姊B为龙额思侯夫人,寡居。长与B私通,因取为小妾。”至于《后汉书.赵孝王良传》说:“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,坐削中丘县。”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娶小老婆,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,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,否则,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。

 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。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,即所谓“亲上加亲”。重亲可分三种:姻家恒为姻家,婚家恒为婚家,还有姻家、婚家互为的情况(指《仪礼士昏礼记》的说法,女氏称婚,婿氏称姻)。这种情况,按历史记载,多实行于王室、贵族,当然民间也有,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。由于亲上加亲,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,如《汉书.文三王传》:“梁荒王嘉薨,子立嗣。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。宝兄子昭为立后。”

 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。《后汉书.耿m传》:“父r,及r卒,少子霸袭父爵。m卒,子忠嗣。忠卒,子冯嗣。冯卒,子良嗣,一名无禁,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。……麋侯霸卒,子文金嗣。女金卒,子喜嗣。喜卒,子显嗣。显卒,子援嗣,尚桓帝妹长社公主。……牟平侯舒卒,子袭嗣。尚显宗女隆虑公主。袭卒,子宝嗣,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。”

  这种“亲上加亲”的婚姻,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、经济上相互扶持,相互利用,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。从这也可以看到,在封建社会中,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,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,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。

  由于“亲上加亲”,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,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,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。这并不是由于疏忽,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,这是马虎不得的,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。

  例如《汉书.外戚传》说:“孝昭上官皇后,祖父桀。……初,桀子安取霍光女,……有女,即霍光外孙。……安女子入为婕妤。月余,遂立为皇后。”又说:“孝宣霍皇后,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光女也。……初,许后五日一朝宣太后于长乐宫,亲奉案上食,以妇道共养。及霍后立,亦修许后故事。而皇太后,亲霍后之妻子,故常竦体敬而礼之。”

  由此可见,上官后是宣帝的叔祖母,而霍后是上官后的姨母,宣帝娶霍后,是娶了叔祖母的姨母,这个辈份相差实在太大了。

  这种例子很多,又如《汉书.外戚传》记载:“孝惠张皇后,宣平侯张敷女也。敖尚帝姊鲁元公主,有女。惠帝即位,欲为重亲,以公主女配帝为皇后。”这实际上是亲母舅娶外甥女为妇。

  另外,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:周制同姓不婚,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。如《汉书.王诉传》:“诉薨,子谭嗣。谭薨,子咸嗣。王莽妻即咸女。”由此看来,王莽和其妻是同姓。又如《通典》:“吕后妹嫁于吕平”,也是如此。

 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,同姓联姻,并非不可,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。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,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,如亲母舅娶外甥女、姨侄娶姨母、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。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,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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